|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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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美高铝业有限公司 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41883.5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15052.71元、罚息290732.64元、复利478.18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分别以本金9041883.59元、利息15052.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12.7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加收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如遇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调整,则自调整后的次月15日起相应调整,每月一调整】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 二、被告佛山市汇美高铝业有限公司、广西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31.6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六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