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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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佣金118587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185873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赔偿利息损失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3.69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3303.69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