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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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喆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喆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1034.89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喆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8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984.66元(佛山喆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喆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2984.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