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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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493160元); 二、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位于秦州区XX路XXX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20元,减半收取计36360元,由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