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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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05715.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以405715.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285.76元; 三、被告***、***、***、***、***、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华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益有橱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华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益有橱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16200000元(以成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029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及被告***持有的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600000元(以成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030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被告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华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