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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巨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4967.8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合计617389.68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94967.85元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10.8%上浮50%计付罚息);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4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4735元,广州市巨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