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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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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巨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4967.8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合计617389.68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94967.85元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10.8%上浮50%计付罚息);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4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4735元,广州市巨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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