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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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筑工程公司向上诉人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4415元及违约金(以644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止;以10644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644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筑工程公司向上诉人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四、被上诉人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筑工程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986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2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