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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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陕西大中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大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山西正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营运损失共计73410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正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陕西大中实业有限公司承担900元,由原告山西正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