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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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888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353.08元(计算至2019年5月4日止)予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并以888828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50.91元(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应与上述判项确定的款项一并迳付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