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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补偿北京市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财产折价款3767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北京市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96元,由北京市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92元(已交纳);由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7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6500元,其中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北京市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00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183元,由北京市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642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