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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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圭宇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圭宇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90000元; 二、被告杭州圭宇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2240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此后以保证金人民币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2666元,由被告杭州圭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圭宇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560元被告杭州圭宇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