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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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臻合聚美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武汉和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和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C2地块果岭公元二期9、10幢/单元首层(半地下)层81商号房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经170228911)原件贰份;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