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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市政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936,636.3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79元,由原告***负担10,149元,被告成都市政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2,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