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03,390.24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9元,由原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54元,由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