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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迪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5617093.51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732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208元,由被告苏州迪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