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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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凌源市安利电力电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凌源市安利电力电杆厂货款六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欠款额六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算,至欠款付清日止,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六千五百五十二元七角八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凌源市安利电力电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一十二元(原告凌源市安利电力电杆厂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