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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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五正方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天津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以1654.22平方米为基数,按每日每平方米0.274279元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负担1175元,被告负担1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