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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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车位服务费5466.96元及利息(以5466.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