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 辽宁盈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盈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52800元,并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