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康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2018708,出票人为山东康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口康达金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