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85545.65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13元,由被告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