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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绿地鑫铁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绿地颖恺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所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1799901)于2017年7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应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广西绿地鑫铁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2号楼1单元七层×××号房的合同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绿地鑫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978.1元;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绿地鑫铁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761.9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08-29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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