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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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货款548665元”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货款5486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2月7日始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不超过年利率6%)”;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87元,由***负担7841元,由***、***负担14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