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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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鑫(福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建瓯市瑞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焱鑫(福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垫付的电费及挡墙塌方用挖掘机台班费合计45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焱鑫(福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