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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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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达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转驳运费95353.9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达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2元,由原告江苏达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704元,由被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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