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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昇沃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州鑫吉顺物流有限公司8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福州鑫吉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965.5元,由福州鑫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5元;福建昇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2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5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合计2852元,由福建昇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