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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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 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5万元,及至2015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606933.1元,及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原告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对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龙特国用(2007)第GC003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1-5#厂房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90.5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代理费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可以向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