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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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3198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4.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计737.20元,财产保全费689.75元,合计1426.9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保费1426.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