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瑞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3199.61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瑞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4.09元,减半收取计2122.04元(原告已预交2283.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61.46元(2283.5-2122.04),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