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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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