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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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22233元,并赔偿违约金(从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计4511元,由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