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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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省邯鲁实业有限公司 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 武汉世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省邯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24,994.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4,994.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省邯鲁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保全申请费2170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