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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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支付林地补偿费3663270元、林木补偿费332183元、安置补助费5128578元,合计9124031元; 二、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1240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6年5月13日起计至款项偿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110元,由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