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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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无效;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间的场地使用费差额2844958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支付2016年5月1日至实际返还涉案土地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980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至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将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中的188.5亩土地实际返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之日止;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1020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至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将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中的59亩土地实际返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之日止); 五、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返还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中的188.5亩土地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中的59亩土地; 六、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向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土地保证金650000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向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80000元;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8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负担29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8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298元、评估费45517元,共计758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负担243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池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512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