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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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截止到2019年10月15日的贷款本金35,926.32元和利息7,879.59元及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所欠利息按实际执行年利率3.43%、罚息50%,给付至实际偿还日时止; 二、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借款本息,则依法处置借款抵押财产,用于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的借款本息; 三、被告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抵押财产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如抵押财产流失,被告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承担被告***、***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00元,减半收取4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