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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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所涉及有关本案纠纷的全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款项21466666.67元; 三、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款项14320000元; 四、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所涉纠纷所涉及的全部机器设备(以双方签署的机器设备确认单及交接清单为准); 五、驳回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7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9354元,由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