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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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建明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林州市建明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42272.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342272.31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州市建明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4元,减半收取3292元,由被告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