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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祝玉通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5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50元,减半收取为4425元,由被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