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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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宿迁金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9年8月27日为720348.12元;之后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宿迁金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21元,由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宿迁金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