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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装修改造等损失294611元。 二、被告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租金50000元、押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24元,由被告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负担6619元,由原告***负担2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6***1452,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6***1445,***:6***1437,江苏金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6***1429,***:6***1411,***:6***1403)。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