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理赔款290541.7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负担91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负担27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8元,由***负担64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负担57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