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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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都市魅力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厦门都市魅力广告有限公司对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为301687元; 二、驳回厦门都市魅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260元,由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20.8元,由厦门都市魅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703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