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金利荣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达吉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星耀源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源丰耀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 贵州慷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星耀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借款本金464万元。 二、贵州星耀源贸易有限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利、罚息及复利,截止2018年7月12日为1851619.56元;2018年7月13日后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2.7314‰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贵州星耀源贸易有限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违约金2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被告***、***、贵州源丰耀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慷德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达吉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金利荣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2元,由被告贵州星耀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源丰耀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慷德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达吉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金利荣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