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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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449640.36元及利息4382.10元、罚息63.38元(截至2019年8月6日止,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从2019年8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为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1元,保全费2841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