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449640.36元及利息4382.10元、罚息63.38元(截至2019年8月6日止,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从2019年8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为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1元,保全费2841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