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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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雁泉冷却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雁泉冷却器有限公司货款18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6日起以18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雁泉冷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浙江雁泉冷却器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