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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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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世沃达工具有限公司
太原凌子洛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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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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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世沃达工具有限公司、山西德合昌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凌子洛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汇票票款10万元,上述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世沃达工具有限公司、山西德合昌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凌子洛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xxxxx76。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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