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21民初5274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047189X5。 法定代表人:朱益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琪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电梯设备货款1165730元,同意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09030元,同意在2020年1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856700元(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需向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结算资料,双方进行结算后,金额以双方最后结算为准); 二、如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如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电梯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16661元,减半收取8330.5元,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邓小强 人民陪审员 曾锦云 人民陪审员 杜燕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慧 书记员熊文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