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物业费××77.60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15元,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