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 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借款本金19,990,000.00元及利息1,167,724.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6月29日以19,99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0.5‰另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在最高额45,0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还款责任,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有权以被告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广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3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最高额限度89,0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还款责任,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有权以被告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登记编号:广工质抵字[2016]第008号(-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最高额限度24,0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还款责任,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对行使上述优先受偿权后未足额受偿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被告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登记编号:广工质抵字[2016]第009号(-2))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0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所有; 六、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39.00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承担2,900.00元,被告四川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739.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