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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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晋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64749378.17元; 二、驳回原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989元,由原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1924.61元、被告山西晋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506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